教育委員會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111年1月15日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11年4月30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條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綜理本會教育相關事務等議題,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外,另設委員四或六或八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與理監事任期同步。每任期改聘委員之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擬定有關繼續教育之訓練課程。
  2. 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認定。
  3. 規劃並推展司法精神醫學知識予醫事人員、法界人士及社會大眾。
  4. 其它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於理監事會開會前召開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通訊軟體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但仍應做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屆教育委員會:王俸鋼(主任委員)、陳炯旭、黃聿斐、李俊宏、鄭塏達、彭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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