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民國109年9月19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10年5月16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111年1月15日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改)
(民國111年12月11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台灣司法精神醫學之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推展司法精神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為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認證、司法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及專科醫師證書展延之查核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均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本會、各醫療院所、各醫學會或經認定的學(協)會主辦之有關司法精神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四條
教育積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司法精神醫學之相關教育者,得由本會認定發給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非會員申請者,僅得發給上課時數證明。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及認可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為之。

第六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申請,主辦單位需於課程舉辦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若申請單位欲緊急申請學分認證,該活動前3個工作天至一個月內完成正式提出申請者,本學會酌收「緊急審查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七條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檢具正式之【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申請表】、課程表及各演講題目摘要等各壹份。課程表需註明課程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主辦單位、課程負責人與全程授課時數等。各堂課程之資料需包括授課時間起訖、演講者姓名、授課者簡歷資料等,函請本學會認可。

第八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主題須與司法精神醫學相關,若該課程完全沒有邀請院外人員參與之專題演講或討論會活動,不予採記積分。非法精專醫師及本教育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講師者,積分將以折半為原則。

第九條
參加本會所舉辦或本會審核認可之學術討論會或教育演講者、主持人及評論者,每小時給予積分1點,授課者,每小時給予積分2點,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第十條
經本會教育委員會書面或教育委員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主辦單位得依據學員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十一條
學分認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教育委員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7天內檢具【繼續教育學分認定申覆表】,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覆,本會將委由第二位教育委員會委員進行學分審核,申覆以乙次為限。

第十二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及檢附資料,本會得不定期抽查,如有不實(如代簽名或未實際舉行等),本會得拒絕認可,並於一年內拒絕該單位之教育課程認定。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以課程時間1小時得認定為1點。本會會員於離島執業期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以2倍計。本會會員於花蓮、台東地區執業期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1.5倍計。本會講師若在以上地區演講、主持、評論者,每小時得以第九條規範加計積分1點;授課者,每小時得以同第九條規範加計積分2點,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以上離島、偏遠地區之積分加計規範,不適用於遠距線上參與之會議。多天之課程,每期給予之全程總點數以最多15點為原則。但全程參加本會年會或國際性司法精神醫學會(如AAPL)者,依實際參與之大會時數之憑證認定之,得最高認定積分為15點;由本會舉辦之國際性會議得最多30點為原則。

本會所舉辦之年會給予積分15點,本會主辦或本會審核認可的繼續教育或學術季會半天給予積分4點、一天給積分8點,本會在台灣精神醫學會學術年會主辦的研討會一場給予積分2點、兩場則為4點,該次年會最高總積分為15點。但有特殊情事者,由教育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簽到表】,登記各參加人員每節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正本交本學會確認及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記錄至少七年。本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第三章 論文著作之認定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於本會認可之學術性期刊發表司法精神醫學相關論文著作,申請者在司法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出版之論文,證書有效到期日三個月前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填具【期刊發表學分申請表】向本會教育委員會提出積分認定之申請。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原著論文及綜論每篇之第一著者及通訊著者得予以積分10點,第二作者得予以積分5點,第三作者得予以積分3點,第四及以後作者得予以積分1點。病例報告及學術性致編者函者第一著者及通訊作者給予3點,第二作者及以後作者得予以積分1點。但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積分;同一著作在其他之專科領域已經申請認定積分者,本會得不予重複認定。

第十六條
本會認可之學術性期刊如下:國內期刊以Taiwan Science Citation Index(TSCI) 、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Database(TSSCI)、醫學會期刊(台灣精神醫學雜誌)為限,國外期刊以Medical Index、Medline、Engineering Index(EI)、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等為限。論文形式可包括:original article, brief report, review article, case report (含letter to editors), case series。若有新增需由本委員會討論決議認定之。

第十七條
凡在本會認可之學術研討會發表司法精神相關論文(包括口頭或壁報)之本會會員(限第一作者),得於結束之日起1年之內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本會教育委員會提出教育積分之認定申請;國內得予以積分2點。國外得予以積分5點。
凡在本會年會發表司法精神醫學相關論文(包括口頭或壁報)之本會會員(限第一作者),可由本會教育委員會統一認定教育積分,最高予積分4點。但同一論文在不同之學術研討會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積分。

第十八條
凡申請本會教育積分之認定時,非本會會員者,本會得酌收工本費,工本費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四章 司法精神醫學訓練醫院及醫學院校之教學、研究及進修之認定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前往國外醫學院-醫院或研究機構進修司法精神醫學期滿,一年認定30個學分,未滿一年依比例原則,但若不足一個月則不列入計算。得檢具進修(或訓練)證明,或由受訓單位提出之訓練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

第五章 行政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向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並檢具有關證件;經審查後由教育委員會函覆。

第二十一條
教育委員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會理監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

第二十二條
除本會主辦之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外,其他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悉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不含論文著作)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次申請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醫學雜誌、學術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類別之認定,悉依有關法令、本學會之相關規定及理監事會決議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辦法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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