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會員您好:
提醒本會會員,本會章程第十條明定「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若您自108年度起即未繳納本會會費,則需請您盡速繳納以免喪失相關權益。
摘自本會章程第十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經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議定,將啟動逾三年未繳會費之自動退會程序,請見下表:
月份 | 待行事項 |
六月 | 檢送第二次催繳信件予逾三年未繳會費之會員,提醒會員應保障己身利益,善盡本會章程第9條所示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並檢附本會章程予會員參考。並同步公告「繳納會費提醒」於學會官網上,提醒會員應盡繳納義務。 |
八月(第八次理監事會議後) | 於第八次理監事會議前,確定「連續三年未繳會費會員名單」,並於第八次理監事會時,建請理監事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會後,像連續三年未繳會費會員發出第三次催繳信件,提醒名單上之會員本會章程第十條第二項應注意事項及未繳清積欠會費致視同自動退會並喪失會員資格的可能。 |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秘書處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