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榮譽顧問聘任辦法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榮譽顧問聘任辦法
(民國108年1月20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延聘傑出人士協助本會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專業上有卓越成就,或對社會有特殊貢獻並關心本會之發展者,得 聘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三條
榮譽顧問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敦聘之。

第四條
榮譽顧問之聘期與理事長之任期同。

第五條
榮譽顧問為無給職,參與本會之計畫或活動時,本會得提供必要之支援。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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