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民國110年08月15日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下稱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事務,依本會章程第15條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無記名連記法辦理。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九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於 理監事聯席會議公布,並以電子郵件及書面通知全體會員。理監事當選與候補名單,應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本會第二屆第八次理事會議通過,自第三屆理監事選舉開始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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