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111年1月15日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綜理本會倫理規範等議題,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外,另設委員四或六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與理監事任期同步。每任期改聘委員之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辦理本會倫理相關事宜及會員倫理教育。
- 其它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於理監事會開會前召開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通訊軟體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但仍應做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屆倫理委員會名單:
吳文正(主任委員)、周士雍、鄭塏達、戴萬祥、葉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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