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費活動退費規則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辦理收費活動退費規則
(民國109年2月22日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點
學員於活動日前第二十八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將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第二點
學員於活動日前第二十八日至活動日第七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將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第三點
學員於第一點及第二點以外之時段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不予退還。

 

第四點
若有下列情事,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 因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致未能舉辦活動者,本會應於原定活動日前公告並通知學員,並應於原定活動日起三十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2.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而有前款之情形者,本會應於原定活動日前公告並通知學員,並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但經學員同意保留扣抵下次活動應繳納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五點
第一點及第二點所稱退費申請,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為之。

 

第六點
學員提供之退款帳戶非本會指定銀行者,本會得自應退還之金額內,酌予扣除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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