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針對近日數起與精神鑑定有關的重大刑案判決之聯合聲明
近日數件疑似心智異常被告之法院判決,包括台中牙醫師遇害、嘉義鐵路警察遇害案件等,受到社會輿論矚目,而這些判決所考量之司法精神鑑定證據,也因為判決是否符合許多人之期待,而受到正反不同的評價。吾人對於所有被害人皆悲憫其情,可以了解許多人對於法院判決結果與鑑定報告內容之反應,然而基於司法精神醫學專業與倫理,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特針對司法精神鑑定事項共同提出聲明如下:
一、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專業和所有法庭鑑識科學一樣,都有其科學之有限性與不確定性。先進國家對此無不投入大量的資源,在制度上力求法院控、辯雙方對等,以期盡可能於訴訟過程中尋求真相。
二、法院必須調查整合並審酌多方證據,做出裁判。司法精神鑑定專家並不握有裁判之權力,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僅為裁判所考慮眾多證據之一,並非裁判之唯一依據,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是否有高度證明力,乃是由法院獨立判斷,報告本身對於法院之裁判並無拘束力。在台灣,法院過去也有不採納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內容之記錄,認定專家鑑定意見必然是左右判決結果之唯一原因,並非事實。
三、依據司法精神醫學專業倫理,接受法院囑託鑑定之專家,必須具備足夠良好之專業能力,根據所受囑託事項之內容規劃鑑定之流程,戮力從事誠實公正之鑑定,首重協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實踐司法正義,而非考量鑑定結果是否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訴訟外人士之期待。吾人能體會訴訟當事人與其他人必然各有其所認定合理裁判結果之感情與理由,然任何裁判或鑑定結果皆有支持與反對者,此種爭執,應以民主法治之法律程序解決;鑑定專家之專業學養是否足夠、是否有虛偽不實之證述、鑑定過程是否完備等,需經訴訟程序交互詰問之嚴格檢驗,且在上訴程序中,亦會根據證據法則持續接受檢驗。訴諸輿論公審,對於法官或鑑定醫師施加莫大之壓力,若造成法院裁判或精神鑑定結果取決於輿論之聲量,無法堅持刑事實體與程序之正義,亦非台灣司法之福。
四、一個案件之裁判所涉及之問題,可以彰顯臺灣社會目前所遭遇之困境。國外研究發現,犯罪行為具有多種層次之成因,除了某些特殊個案之外,精神疾病之症狀經常與犯罪無關。除了依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適法裁判之外,如何在犯罪發生前進行預防與犯罪發生後進行因應,提升社會安全,應是全民之期待。根據國內外研究,依據個案裁判或報導,將精神疾病與危險劃上等號,容易造成精神疾病污名化之效果,造就人們以罹患精神疾病並接受醫療照顧為恥之氛圍,反而阻礙精神疾病病人之就醫意願,導致更多病人沒有接受到良好之照顧。我們需要更多的相互理解來建立符合法律、精神衛生政策與民眾認知的共識,減少被系統遺漏的精神疾病病人,讓社區安全網臻於完善。本次台灣全民在防疫過程中之相知相忍,不對染疫者污名化,成就了世界知名的臺灣防疫優秀表現,期待在本案相關之理性討論中,也能夠讓台灣能夠與其他國家不同,於提升社會安全之同時,也在精神疾病照顧與精神健康促進方面有優秀之表現。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與在此誠摯呼籲,社會輿論基於善意,宜以民主法治之方式,追求兼顧正義法理與民情之訴訟法制理想,吾人亦將秉持一貫精益求精的理念,為改善台灣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品質繼續努力,並歡迎各界提出科學的意見與討論,以期使台灣朝向更完善的法治國目標邁進。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 理事長 吳建昌
台灣精神醫學會 理事長 李新民
202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