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聲明(2021.10.21)

針對媒體於110年10月20日報導,對於司法院與法務部「達成設立『暫行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對照同年10月18日台北市發生的暴力犯罪事件,面對應訊時「精神狀態正常」的犯罪者,給予2千元交保並「再傷害他人就送精神醫療院所」的新聞事件,本會基於反對將所有社會問題、尤其是犯罪問題醫療化的立場,提出以下聲明,也懇請社會輿論不要拿精神疾病做為標籤,將患有疾病的國民的所有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都單方面的推往精神醫療端。

本會聲明如下:

一、所謂「暫行安置」,美其名以治療及預防再犯為目的,實質上仍係拘束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任何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醫療需求、甚或精神病患,若有安置需求,都應在檢察官聲請後,經專科醫師評估,由法院依照程序裁判。考量身心障礙者陳述能力與最小限制原則,需要有輔佐人跟辯護人到庭,並且建議比照其他先進國家,如日本社會復歸調整官生活調查的機制。倘該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一所定法定羈押事由,逕以罹患或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將其送入精神醫療機構,無疑是將精神病患視為次等公民,可以任意透過醫療系統達到矯正與犯罪預防的目的。

二、倘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有接受精神醫療需求,應在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底下,以最小侵害手段為優先選項。可以考慮安置其他處所(因為有些並非精神疾病為主要問題),亦可限制住居,但由密集訪視與社區強制治療代替。任何人民都有羈押之外的可能替代方案,不該只對精神病患採用監禁隔離的模式,造成一種嚴重的差別對待。

三、以犯罪行為開始進入司法體系,再轉入醫療體系的病患,由於該疾患入院之目的不單僅有接受治療,更是預防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因此司法與法務機關有絕對義務確保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一如一般犯罪者需要就醫時,亦有適當的監所戒護就醫程序,不應單方面要求醫療端負擔起醫療安全以外的所有維安責任。

四、若當事人確實有醫療需求,經合法程序進入醫療體系,則期間相關「非」醫療經費(如看護、外醫、伙食、衣物等)與健保被核刪的部分,以及為了因應這個業務衍生出來的病房整建、人員教育訓練、心理支持等費用,國家應編足預算處理,且由於此部份的需求並非來自醫療需求,而是來自維護治安、防制犯罪,因此資源及經費的部份,不應再片面要求由健保醫療資源來支應。

2021年10月21日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全體理監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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