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向來主張,司法精神鑑定並非醫療介入行為,鑑定醫師與被鑑定人亦非醫病關係,此係國際公認之醫學倫理與準則,惟目前鑑定收費受限於醫療法第 21 條等相關法規,致使鑑定機關或個別專家,無法提供妥適之鑑定團隊與鑑定環境,並培育各類鑑定專家。本會為使司法精神鑑定得以因應刑事司法體系與社會大眾對於提升司法精神鑑定品質之殷切期盼,於 109年及 110 年承接衛生福利部司法精神鑑定品質提升計畫之外,亦主張鑑定品質之提升與對應合理收費,實為一體兩面之核心議題。
- 承上所述,本會為提升司法精神鑑定品質,根據各類案件性質、囑委託鑑定事項、鑑定團隊組成、鑑定方法及鑑定流程等等條件,制定司法精神鑑定費用「地板」收費參考標準(下稱本收費參考標準),並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本收費參考標準,係鑑定收費之基本價格(故稱之為「地板」),各類案件建議收費,可因案件與鑑定實務之複雜度而為不定程度增加。
- 此司法精神鑑定收費標準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以公文方式函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法務部、司法院等,公文檔案請見以下附檔:
- 下方附檔為公文附件之《司法精神鑑定收費地板價格參考標準(簡表)》,表一為個別鑑定項目或業務之組成,表二為民事鑑定基本收費標準,表三為刑事鑑定基本收費標準。民事鑑定略分為單純個案18,000 元,一般個案 28,000元,特殊複雜個案32,000 元。刑事鑑定則略分為簡易案28,000 元,一般案件 36,000 元,複雜案件56,000,特殊重大案件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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